路政管理当事人的权利
一、路政管理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路政管理机构要求的,有获得批准或许可的权利。
二、路政管理当事人在接受路政管理机构调查、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三、路政管理当事人对路政管理机构或其路政人员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路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四、路政管理当事人对路政管理机构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五、路政管理当事人对路政管理机构拟作出的给予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六、路政管理当事人对路政管理机构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的受理人、经办人,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利申请回避。
七、路政管理当事人认为路政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路政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驶职权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
八、路政管理当事人对于路政管理机构和路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路政管理机构和路政执法人员触犯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赣州市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执法岗位职责
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市府发[2005]1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路政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岗位职责。
市公路管理局局长岗位职责:
1、主持全局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
规章,负责本市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制定本局的工作计划及实施措施;
4、协调内、外部关系,优化路政管理工作环境,为路政管理人员排忧解难;
5、负责组织所属路政管理部门起草、修改路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6、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领导本市路政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7、对辖区内重大、特大路政案件的查处作出决策性指导;
8、负责把好路产赔(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关;
9、按干部管理权限培养、考察、任免和使用路政管理干部;
10、必要时参与路政案件的诉讼或复议工作。
市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岗位职责:
1、协助局长抓好全局路政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具体负责领导本辖区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3、根据上级的安排,组织起草本市路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等,经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4、组织领导辖区内重、特大路政案件的查处工作;
5、参与本局重、特大路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
6、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指导和组织本辖区路政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7、指导和监督本局路政科的路政审批工作;
8参加辖区新建、改建公路路产及路政环境验收工作;
市公路管理局路政科长岗位职责:
1、负责路政科日常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指示、决定;
3、根据省公路局路政管理处制定的工作计划,工作指标,制定本科的工作计划及实施措施;
4、协助起草本市路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组织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爱路护路教育;
6、负责协调、查处辖区内的重大路政案件;
7、审核本科路政审批管理员审批的路政事宜,签发批文;
8、组织本辖区路政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对全市路政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比、表彰;
9、负责本辖区内路产建档工作及路政案件归档工作,上报路政统计报表;
10、必要时参加路政案件的诉讼或复议工作。
市公路管理局路政案件查处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指示、决定,负责指导辖区内路政案件的查处工作;
2、检查、督促辖区内各路政大队按法定程序查处路政案件;
3、检查、督促辖区内各路政大队查处路政案件的建档工作;
4、依法查处或者指定、委托有关路政大队查处辖区内跨县的路政案件;
5、参与查处辖区内重大、特大及特殊疑难路政案件,负责审查上报的路政案件,并提出审查意见;
6、建立、健全辖区内重、特大路政案件查处档案;
7、做好辖区内影响较大的路政案件查处情况宣传报道工作,及时与省路政处通报信息;
8、参与公路路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爱路护路工作。
市公路管理局路政审批管理员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机关的指示、决定,指导全市的公路路政审批工作;
2、依法定权限审批辖区内跨县的超限运输车辆和履带车、铁轮车等行驶公路事宜;
3、依法定权限审批辖区非公路建设工程临时挖掘、占用、利用公路及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等事宜;
4、依法定权限审批辖区内从地面、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非公路设施事宜;
5、依法定权限审批辖区内公路两侧控制红线内的临时建筑事宜;
6、协助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部门审批辖区内公路两侧控制红线内的建筑用地事宜;
7、依法审批辖区内在公路上增设道口事宜;
8、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辖区内公路行道树的更新、采伐事宜;
9、负责建立、健全全市路政审批档案;
10、检查、督促、规范下级部门的路政审批建档工作;
11、分析、总结全市路政审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供领导参考。
市公路管理局路政内业资料管理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路政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的地方性规章,负责指导辖区内的路政案卷的整理和路产档案的管理;
2、指导、协助下级部门对公路路产及其设施进行调查、登记、确权、建档工作;
3、指导、协助下级部门对公路用地及控制红线内的非公路设施进行调查、登记、绘图、建档工作;
4、分析总结辖区内的路政档案资料管理中的新问题,提出解决方法,供领导参考;
5、参与路政案件的诉讼及受理申请行政复议的路政案件;
6、组织并参与路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
7、组织辖区内人民群众爱路护路和开展文明路建设活动的教育;
8、负责草拟路政管理各项制度和半年或年终工作总结,做好路政管理月报表的统计汇总等工作。
公路分局局长岗位职责:
1、主持本公路分局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路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3、组织起草本县公路发展规划和辖区内公路养护、管理的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考核指标,指导本县路政管理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4、协调内、外部关系,优化路政管理工作环境,为路政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5、指导辖区内重大、特大路政案件查处工作;
6、监督、审查本局路政管理部门的路政审批工作;
7、组织本局有关人员会同本县土地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进行全面调查、登记、确权、建档工作;
8、负责组织生产部门及时恢复被损坏的公路和公路设施;
9、负责组织调配人力或机械,参加当地人民法院对路政案件强制执行的活动;
10、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本辖区路政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11、负责检查、督促本分局路政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的完成情况;
12、负责路政赔偿费的管理和使用。
公路分局分管路政副局长岗位职责:
1、在分局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
3、参与制定本局路政管理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
4、指导和参与辖区内重大、特大路政案件的查处工作;
5、指导和监督本局路政管理部门的路政审批工作;
6、指导和参与本局路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公路路产、公路设施及控制红线内非公路设施的调查、登记、绘图、建档工作;
7、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指导和参与本辖区路政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8、监督生产部门及时恢复损坏、破坏的公路、公路设施;
9、组织调配人力、机械参与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路政案件;
10、组织辖区内人民群众开展爱路护路和开展文明路建设活动的教育;
11、参加辖区内新建公路路产及路政环境验收工作。
公路分局路政科长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路政科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3、具体负责本局路政执法工作,制定本局路管理工作计划,并提出实施措施;
4、组织路政管理员上路巡查,负责受理、制止、查处非法侵占、污染、损坏、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审核本科路政审批管理员审批的路政事宜,签发批文;
6、负责辖区内公路两侧建筑红线的控制,审核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内的土地利用和建筑事宜;
7、负责本局路政管理档案工作的建档工作,按时上报路政管理报表;
8、负责组织开展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文明路建设活动工作;
9、参与当地人民法院受理的路政强制执行的案件和诉讼活动;
10、负责对本县路政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11、负责路政器材、设备和交通工具的管理和使用。
公路分局路政案件查处员岗位职责:
1、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辖区内的公路路产路
权;
2、坚持日常公路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查处;
3、依法制止、查处管辖区内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
4、依法控制辖区内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参与人民法院为保障公路完好畅通而实施的强行拆除违法建筑活动;
5、依法查处从地面、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公路设施的违章建筑;
6、依法查处盗窃、毁坏管辖区内公路标志牌的案件;
7、依法查处管辖区内的违章开设道口的行为;
8、依法查处通过管辖区内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坏公路的其他运输机具;
9、依法查处在管辖区公路上违法试车的车辆;
10、查处违章行为时,有权按简易程序进行当场处罚,对需立案处理案件,负责立案、调查等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11、在查处路政违章案件中应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准确地勘查、取证,并按办案程序认真办理;
12、按照一案一档要求,建立、健全路政案件查处档案;
13、当事人申请复议时,负责案件复制后连同答辩状一同送交具有复议职能的部门;
14、参与公路路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活动。
公路分局路政审批管理员岗位职责:
1、按规定权限审批辖区内临时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等事宜;
1、 按规定权限审批辖区内从地面、上空或地下穿(跨)
越公路的非公路设施事宜;
3、按规定权限依法审批辖区内在公路上开设道口事宜;
4、按规定权限依法审批辖区内公路两侧红线内临时建筑事宜;
5、协助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部门审批辖区内公路两侧建筑用地事宜;
6、按规定权限审批辖区内公路行道树的更新、采伐事宜;
7、依法审批辖区内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履带车、铁轮车事宜;
8、依法审批机动车制造、修理厂家在公路上试刹车事宜;
9、建立、健全本局路政审批程序;
10、协助上级部门在本辖区内进行的路政审批工作;
11、参与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
公路分局路政内业管理员岗位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辖区内的公路路产路权;
2、依法对辖区内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进行全面
管理;
3、依法对辖区内公路设施进行全面调查、登记、绘图、建档;
4、依法对辖区内公路路产及控制红线内非公路设施进行调查、登记、绘图、建档;
5、坚持路巡路查,发现破坏公路设施管理行为及时制止,可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可当场处罚,需立案处理的,告知路政案件查处员进行查处;
6、督促生产部门及时恢复被破坏的公路设施;
7、参与公路路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
8、建立、健全路政各类档案,分类规范化管理;
9、做好路政统计月报表,及时上报;
10、做好路产赔偿处罚与管理工作。
路政科(大队)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沿线单位和群众进行爱路护路的宣传教育,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
二、加强路政管理,确保每月三分之二以上时间上路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辖区内发生的各种路政案件。
三、按照管理权限,审批(申报)辖区内有关路政管理的申请事项。
四、组织本单位专(兼)职路政员的政治思想、业务和文化学习工作,努力加强队伍建设。
五、负责路产路权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健全各类路政档案,及时上报路政统计报表,定期进行工作总结,规范做好路政内业管理工作。
六、做好建设文明路的配合工作,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七、管理好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和照相机、摄像机等路政装备器材,加强路政收费及处罚等票证管理工作。
赣州市公路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公路路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路路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公路路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部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三、公路路政执法公示的范围:
(一)执法主体资格;
(二)国家、省、市出台的公路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规范性文件;
(三)市公路局制定的规范性行政执法相关文件;
(四)各单位应当公布本单位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等;
(五)执法岗位职责;
(六)执法人员信息;
(七)服务承诺;
(八)执法监督机构、举报电话;
(九)其它应当公示的内容。
四、国家公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颁布后30日内应当进行公示。
五、各单位应当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执法公示制度。
六、各单位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颁布之日起进行公示。
七、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自该法律、法规及规章颁布施行之日起,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公示。
八、各单位对修改、废止的公路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更新。
九、各单位对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证照、批准文件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进行公示。
十、行政相对人对本办法规定的公示范围内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尽可能的方便。
十一、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明确责任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
十二、除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所属的法制机构审核后由该单位办公会通过并发布。
十三、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进行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十四、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办事地点、投诉电话或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十五、执法公示的形式可采取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触摸屏公示、印制办事指南,也可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等。
十六、违反上述公示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国家出台的公路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的,对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及时公示,或者对规范性文件制订审核不谨慎,导致与上位法相抵触,由上级单位予以撤销,并对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再次发生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路政许可事项需公示而未公示的,对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再次发生的,予以通报批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而未进行公示的,给予行政处分。
十七、本制度由赣州市公路局负责解释。
赣州市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路政执法和路政执法监督,保障公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公路管理站、治超检查站和路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公路路政执法是指公路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公路路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路局对下级公路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路政执法和路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负责实施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公路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处理适当。
第八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
(四)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路政执法人员需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核获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条 路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执法制度公开,执法结果公开,接受执法监督。
第十一条 路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
(七)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路政执法监督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一年后,各单位应当向市公路局报告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包括配套规定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公路局对各单位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三)实行路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当将年度执法工作情况向市局报告。
(四)实行路政执法检查制度。市公路局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各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市公路局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各单位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实行重大路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各单位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的重大路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向市公路局备案。
(七)实行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各单位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市公路局备案。
(八)实行路政错案追究制度。市公路局按规定对各单位作出的、造成管理相对人严重损害的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追究。
(九)市公路局在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市公路局对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
(二)对路政管理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市公路局进行协调;
(三)对执法过程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冲突,属于市公路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负责审查和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报告;
(四)对各单位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五)对各单位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纠正或者责令改正;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的,按《行政复议条例》处理;
(六)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责令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各单位和路政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路政管理部门和路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受理控告、检举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为检举、控告人保密。严禁对检举、控告人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各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路局出具书面意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公路局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三)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
(四)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将行政赔偿案件备案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错案追究的;
(七)违反规定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的;
(八)无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九)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路局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纠正其违法行为,可以暂扣其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其所属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一)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不文明执法的;
(四)拒不接受执法监督的。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
第十九条 各单位或者路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单位或者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赔偿。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路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路政管理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为保证国家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特作如下规定:
一、 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适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错误的;
5、使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错误,造成法律后果的;
6、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处罚过重,显失公平的;
7、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不予处罚或处罚过轻的;
8、采取强制措施不当,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的;
9、依法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等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执法责任的行为。
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途径
1、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是错案或者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
2、经过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认定是错案或者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
3、上级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是错案或者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
4、上级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是错案或者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执法过错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区分情况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2、后果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区分情况给予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3、因领导决策失误造成的错案,不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因集体讨论决策失误造成的错案,由参加讨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但发表正确意见或持保留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4、因承办人弄虚作假,造成领导判断或决策错误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5、因执法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责令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6、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1、成立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调查小组,调查后填写“公路路政管理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意见书”,呈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处理;需由其他机关作出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调查工作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3、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并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4、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路政巡查制度
为及时发现、查处侵占、损坏公路违法违规事件,保障我市市养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路巡查必须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颜色、标识按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要求配备。
二、公路巡查时间市局路政科每月要达到三分之一时间(即十天)以上,各公路管理站要达到三分之二时间(即二十天)以上。
三、公路巡查必须要有两人以上专职路政员。路政员上路巡查要统一着制服,配带齐标志和路政执法证书。
四、公路巡查要做好记录。巡查记录要做到及时、真实、完整,并由巡查人员签名和分管领导签名。
五、公路巡查发现违法违章现象,巡查人员要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向当事人下达违法告知书和处罚通知书,限时限期消除违法违规现象。
六、公路巡查发现重大违法案件,巡查人员要及时取证,并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七、本制度从2008年1月3日起执行。此前,市公路局制定的路政巡路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确保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使用效率,根据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由市公路局按照路政装备计划同意安排购置。
二、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由公路管理站负责管理,专用于路政管理工作。车辆的日常调度和使用,由公路管理站路政科长(大队长)根据工作安排和需要具体负责。
三、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不得作为公路管理站的专用车辆使用,也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部门用于其他工作。
四、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不得用于个人婚丧嫁娶事宜,不得停放在影响路政执法形象的场所。
五、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须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装饰标准,统一喷涂标志色、文字等公路执法标志和安装示警灯、发声器等装置,公路管理站不得擅自作其它改装。示警灯、发声器须办理符合规定的使用证,并按照规定使用。
六、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驾驶和维护,并保持车辆外观整洁和性能完好。
七、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八、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处理和报废,须报市公路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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