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得上浮。同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收费单位应根据公路(桥梁)相关设施实际损害程度收取赔偿费用,其中,收费站设施损毁无法修复的,应按相应收费标准扣除折旧。如双方对赔偿费额有争议,应委托价格认证评估机构或其他具有资质的相关评估认证机构进行评估、认证,费用由委托方负担。如赔付方提出委托要求,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其要求,协助联系赔付方指定的论证、评估机构。
2.如国家或省的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利用高速公路相关设施,应按低于本文规定标准的20%收取费用。
3.损坏未列的路产(桥梁)项目,赔(补)偿费按实际损坏的路产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4.受损路面的面积按最大宽(高)×最大长度计算,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高)度计算,长度少于1米,按1米计算;面积少于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以下情况按下列要求计算:
(1)混凝土路面损坏的面积计算方法为:按交通部交工字(89)305号文规定:面积=长度×(损坏宽度+0.5米计算);
(2)路面带性污染、腐蚀路面,以及路面划痕深度大于1厘米的面积换算方式为:长度×0.4;
(3)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面积超过1/3板块按1板块面积计算。
5.开挖造成公路下沉的赔偿应包括所影响的路面以及路面基层、路基、路肩、排水防护工程等的赔偿费用;
6.由于占用、利用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导致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损失,按相应标准赔(补)偿相关费用。
7.在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设立商业类广告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市场化运作。
8.在普通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设立的公共设施(如路灯、候车亭)上设立广告等同于设立广告标志。
9.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费按平面交叉道口的宽度计算。
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到示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本文件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含桥梁)路产赔补偿项目及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路、大桥路产维修、维护,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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